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发〔2010〕8 号文件),市直机关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是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是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是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是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是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是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是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是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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